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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生涉性侵猥褻案:未成年與累犯加重,最高可判 15 年
孫生涉性侵猥褻案:未成年與累犯加重,最高可判 15 年 —法律解析與社會啟示 一、案件概述 根據媒體報導,知名網紅孫生因 涉嫌多起性侵與猥褻事件遭臺北地檢署起訴 。起訴書指出,他以「剪髮」「看練舞」「拍片」等理由約出多名女性,其中包括一名 未成年少女 ,並對其進行強制性交;另有兩名成年女子遭其強制猥褻 。檢方認為孫生「 陷溺於性癮、犯後不見悔意 」,且涉及 累犯 情節,依法應加重量刑,並聲請法院判處 最重可達十五年有期徒刑 。 這起案件不僅是娛樂新聞,更凸顯出刑法對於「未成年被害人」與「累犯」的高度保護與嚴懲機制。 二、相關法律規範 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 強制對他人為性交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對象為未滿 16 歲之未成年人,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刑法相關規定,屬於情節重大,可加重處罰。 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 對非出於自願者為猥褻行為,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累犯加重(刑法第47條) 若行為人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得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 合併加重結果 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害人 + 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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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8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新光吳火獅私生女爭百億遺產「法律專業解說」
影片轉自壹電視NEXT TV 新聞概要(案情重點整理) 從新聞報導可知: 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過世後,其私生女陳子婷曾長期主張與吳氏具父女關係;最高法院於 2024 年 11 月確定其身分。 在確認父女身分後,陳子婷向其他繼承人(六位兄姊)聲請遺產分配。士林地方法院曾兩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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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5日讀畢需時 5 分鐘


【台中情殺案】17歲少年狂砍前女友31刀 法律責任與社會反思
影片轉自TVBS新聞 近日台中沙鹿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情殺命案:年僅21歲的顏姓女子,因債務與情感糾紛遭17歲前男友誘至櫻花隧道附近談判,竟在44秒內被狂砍31刀,當場慘死。警方隨後循線逮捕少年,並依殺人罪移送台中地院少年法庭,法官最終裁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此案不僅震驚社會,更引發對於少年犯罪、情感暴力與被害人保護的深刻討論。 駱姓少年疑不滿顏姓前女友催討借錢,44秒內瘋狂砍殺31刀將她砍死,被依殺人罪移送少年法庭。轉自壹蘋新聞網 一、少年犯下殺人罪的法律責任 依照《刑法》第271條規定, 故意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本案凶嫌僅17歲,屬於未成年人,適用 《少年事件處理法》 與刑法減輕規定: 少年刑事責任特殊性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涉及重大刑案,通常會由少年法院裁定是否 「移送刑事庭」 或採取 「保安處分」(例如收容於少年觀護所) 。 量刑考量即便依殺人罪論處,未成年人因尚 未滿18歲,法律上多會減輕其刑度 ,不會科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是以有期徒刑為主。 換言之,即使本案行為極其殘忍,少年身份仍可能使刑期較成年犯輕,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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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Lulu 與陳漢典喜結連理:從藝人婚訊看婚姻中的法律防線
影片轉自NewShowBiz完全娛樂 近日,演藝圈傳來喜訊── Lulu(黃路梓茵)與陳漢典穩定交往多年,終於攜手步入婚姻 。這段長跑戀情獲得外界祝福,也讓大眾再次關注「結婚」這件人生大事。 然而,婚姻除了愛情,更是一份法律契約。從婚前的準備、婚後的責任,到可能出現的爭議,法律都有明確規範。以下,律師好鄰居從法律角度,帶您解析結婚應注意的法律重點。 一、婚姻是法律契約:登記與婚前協議 結婚登記要件 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須由男女雙方以書面合意,經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婚姻始生效力。僅有婚禮或口頭承諾,並不具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與夫妻財產制 民法提供夫妻可選擇「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若無特別約定,原則上適用 法定財產制 :婚姻存續中,雙方財產各自管理,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須清算「剩餘財產差額」。 婚前協議 可事先約定財產歸屬、債務分擔、離婚時財產處理方式,避免爭議。例如:婚前購屋的房子是否列入共有?婚後所得如何處理? 婚前檢視 :財產與債務透明化 結婚不只是感情結合,也涉及財務結合。婚前誠實告知財務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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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6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江祖平事件:當性侵與家暴同時發生,法律責任與自我保護之道
影片連結轉自CTV中視新聞 近期,女星江祖平勇敢揭露自己疑遭電視台高層之子「性侵」並被偷拍,社會譁然。最新新聞更指出,她不僅遭到性侵,還慘遭「掐脖痛打」等家庭暴力,其母親更為此痛哭三小時。此案一旦屬實,涉及的法律責任不僅止於性侵,還涵蓋家庭暴力、傷害、妨害自由與偷拍等多重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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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7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國中生闖禍!羽球拍打石頭誤擊同學眼睛 母親要連帶賠240萬
新聞轉載自由時報連結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屏東縣許姓國三生上體育課打羽球,卻撿起地上石頭當羽球打,結果誤擊盧姓男同學右眼,導致視力嚴重受損,勞動力因而減損近3成,盧生家屬提告求償,屏東地院判決許生及監護人許母要連帶賠償盧生與盧生雙親240萬多元;原告另保有102萬多元賠償金請求權,可上訴。 許生3年多前上體育課時,隨手撿起地上石頭以羽球拍揮擊,卻誤擊盧姓同覺右眼,導致盧生右眼虹膜分離並產生白內障及黃斑部退化,視力僅剩0.02,勞動力因而減損29%,受害許生及雙親為此提告求償勞動能力損失204萬6762元(僅一部請求102萬3381元),以及精神撫慰金各80萬元、30萬元、30萬元。 許生的母親認為兒子在學校的行為她難以監督,原告求償金額過高,應予以酌減。 屏東地院囑託高雄長庚醫院鑑定後,認為盧生右眼矯正視力為萬國視力表0.02,根據美國醫學會障害指引評估,其整體障害百分比為29%,堪認盧生於年滿65歲強制退休年齡前勞動能力均減損29%,以基本工資換算後,其所受勞動能力損失為204萬6762元,本件僅先一部請求102萬3381元,應予准許,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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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4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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