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闖禍!羽球拍打石頭誤擊同學眼睛 母親要連帶賠240萬
- 律師好鄰居

-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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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載自由時報連結〔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縣許姓國三生上體育課打羽球,卻撿起地上石頭當羽球打,結果誤擊盧姓男同學右眼,導致視力嚴重受損,勞動力因而減損近3成,盧生家屬提告求償,屏東地院判決許生及監護人許母要連帶賠償盧生與盧生雙親240萬多元;原告另保有102萬多元賠償金請求權,可上訴。
許生3年多前上體育課時,隨手撿起地上石頭以羽球拍揮擊,卻誤擊盧姓同覺右眼,導致盧生右眼虹膜分離並產生白內障及黃斑部退化,視力僅剩0.02,勞動力因而減損29%,受害許生及雙親為此提告求償勞動能力損失204萬6762元(僅一部請求102萬3381元),以及精神撫慰金各80萬元、30萬元、30萬元。 許生的母親認為兒子在學校的行為她難以監督,原告求償金額過高,應予以酌減。
屏東地院囑託高雄長庚醫院鑑定後,認為盧生右眼矯正視力為萬國視力表0.02,根據美國醫學會障害指引評估,其整體障害百分比為29%,堪認盧生於年滿65歲強制退休年齡前勞動能力均減損29%,以基本工資換算後,其所受勞動能力損失為204萬6762元,本件僅先一部請求102萬3381元,應予准許,撫慰金的金額亦屬合理,判許生及監護人許母應連帶賠償盧生182萬4761元、連帶賠償盧生父母各30萬元。
【律師好鄰居】案例解析:學生揮拍擊石傷人,刑事與民事責任的法律探討
一、案件事實概要
屏東某國中三年級學生於體育課時,以羽球拍擊打地上石塊,石塊高速飛出擊中同學右眼,造成 虹膜分離、白內障、黃斑部退化,最終視力僅剩 0.02。經鑑定勞動能力永久減損 29%。受害同學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訴訟,屏東地院判決加害學生及其母親(監護人)須連帶賠償 240 萬餘元。
二、刑事責任分析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行為人因過失致他人受有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重傷」包含視力喪失或重大減損,本案符合要件。
少年刑事責任特殊性
行為人如未滿14歲,不負刑責。
已滿14歲未滿18歲,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原則以「保護管束、教育處遇」為主,並非傳統刑罰。
法院會考量年齡、行為嚴重性、家庭教育情況,可能裁定感化教育、觀護輔導。
三、民事責任分析
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
加害學生有過失行為,導致他人身體法益受損,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監護人連帶責任(民法第187條)
未成年人之侵權行為,監護人除能證明已盡相當監督注意義務外,應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法院認定母親未能免責,因此須連帶賠償。
賠償範圍
財產上損害:包括醫療費用、勞動能力減損(以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換算至退休年齡)。
非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依受害人傷勢嚴重性、加害人年齡與家境綜合衡量。
勞動能力減損計算
法院依據醫院鑑定(永久傷殘 29%),以受害人自現年齡至65歲之間,按基本工資推算總額,再折算為損害金額。
本案計算結果:約204萬餘元,原告僅一部請求 102 萬餘元,獲法院准許。
四、專業觀點與實務提醒
學生行為的法律風險
即便是「課間玩耍」或「惡作劇」,一旦造成重大傷害,仍須負侵權責任與(可能的)刑事責任。
教師及學校雖然並非直接侵權人,但若能證明管理明顯疏失,亦可能成為被告。
監護人之責任不可忽視
法律強調父母或監護人有監督義務,即使傷害發生在校園內,也難以完全免責。
監護人如欲免責,必須舉證「已盡相當監督注意」,實務上極難成立。
賠償金額之合理性
民事損害賠償之計算,常涉及醫學鑑定與經濟數據推算,數額龐大。
精神慰撫金數額雖具裁量性,但法院通常依傷害嚴重性與社會通念評估,判決金額往往不低。
五、律師好鄰居的結論
本案凸顯出:
刑事上:未成年行為人仍需面對少年保護事件程序,嚴重情節甚至涉及刑事責任。
民事上:加害學生及其監護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涵蓋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與精神慰撫金。
教育意義:家長應持續強化孩子的安全意識與責任感,避免一時玩心,釀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律師建議:受害方應及時就醫並保存病歷,申請醫學鑑定,並可委託律師提起民事求償。加害方與家長則應妥善面對法律責任,積極協商和解,避免後續訴訟成本與社會觀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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