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日媒公開涉案藝人正臉,台灣性侵累犯為何不全面公布?從日本國寶案談性侵加害人資訊公開與「化學去勢」爭議

  • 作家相片: 律師好鄰居 | 誠信專業法律服務 | 免費法律諮詢
    律師好鄰居 | 誠信專業法律服務 | 免費法律諮詢
  • 4分钟前
  • 讀畢需時 10 分鐘

日媒公開涉案藝人正臉,台灣性侵累犯為何不全面公布?

從日本國寶案談性侵加害人資訊公開與「化學去勢」爭議


近日,台灣藝人蔡宜臻(藝名五熊)涉嫌在日本奈良藥師寺,向日本國寶「佛足石」潑灑液體而遭警方逮捕。


日本媒體報導此案時,不僅揭露其姓名、年齡及身分,也直接刊登正面照片,引發台灣社會高度關注。

必須先說明,目前案件仍在日本司法程序中,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造成何種損害及應負何種責任,仍應以日本司法機關最終調查及裁判結果為準。


然而,這起案件也延伸出另一項爭議:

「為什麼涉嫌破壞文化資產的人,姓名及照片可以被日本媒體公開;台灣對於已經判刑確定,甚至一再犯案的性侵累犯,卻不讓一般民眾查詢?」


近期更有立法委員主張,應公布性侵累犯的姓名及照片,並研議對特定戀童症性侵加害人實施俗稱「化學去勢」的藥物治療。


面對兒少性侵害及性侵再犯問題,社會安全是否應優先於加害人的隱私?這不只是情緒上的選擇,更涉及被害人保護、個人資料、比例原則、醫療倫理及刑事政策等複雜法律問題。


日本媒體公開涉案者照片,與建立性侵累犯名冊並不相同

日本媒體公開個別刑事案件嫌疑人的姓名及照片,與政府建立一套可供一般民眾長期查詢的性犯罪者名冊,法律性質並不相同。


前者屬於媒體針對單一新聞事件的報導尺度,仍須受到當地新聞倫理、名譽權及隱私權規範的限制。


後者則是由國家蒐集、保存並主動公開特定犯罪者的姓名、照片、住居地或工作地點,屬於制度性、持續性的個人資料揭露。


兩者在公開主體、公開目的、持續期間及影響範圍上,都有明顯差異,因此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此外,日本國寶案目前仍屬於犯罪調查階段;社會所討論的性侵累犯公開制度,通常則是針對已經判決有罪確定、刑滿出獄或正在接受社區監控的人。


不過,這項比較仍反映出民眾對現行性侵害防治制度的不信任:政府是否已提供社區足夠的預警與保護措施?


台灣每年性侵案件真的「年年破萬」嗎?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的歷年資料,台灣性侵害通報案件長期維持在相當高的數量,近年大約為每年九千件上下,並非近十年每一年都超過一萬件。


以2024年為例,全年性侵害通報案件約為9,230件。衛福部也曾指出,18歲以下兒少約占性侵害被害人的六成,平均每年約有5,000件兒少性侵害案件。


其中,12歲以下兒童的性侵害通報案件,每年更接近千件,問題確實不容輕忽。

但法律上必須特別區分:

「性侵害通報件數」不等於「法院判決有罪件數」。


通報制度的目的,是讓疑似性侵害事件能夠及早進入調查、保護及社工服務體系。因此,通報案件可能仍在調查中,也可能因證據不足、行為不構成犯罪或其他原因而未經起訴或判決有罪。


因此,不能把每一件通報都直接稱為「性侵犯罪」,也不能僅憑通報,就公布被指控者的姓名及照片。


台灣真的完全不公布性侵加害人資料嗎?

答案是否定的。

台灣並不是完全沒有性侵加害人登記及查閱制度,而是採取「政府建檔、特定人員查閱、例外對外公告」的模式。


一、建立照片、指紋及DNA資料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9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應接受警方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DNA。

警政機關會建立加害人的照片、指紋、DNA紀錄及個人基本資料,但這些資料原則上應予保密,非有法律依據不得任意提供。


二、定期登記、報到及接受警方查訪

依同法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特定性侵害加害人在服刑完畢、假釋、緩刑或其他法定情形下,必須向警察機關登記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他相關資料。

登記、報到期間依犯罪類型不同,原則上為五年或七年。

加害人在登記期間內,還必須接受警察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訪;資料有變動時,也應在法定期間內辦理異動。


三、特定教育及社福機構可以查閱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3條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性侵加害人的登記事項得提供特定人員查閱。

衛福部說明,現行制度已擴大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及相關教育、社福機構的查閱範圍,以降低兒童、少年及其他弱勢族群遭受性侵害的風險。

不過,這並不是任何一般民眾都能自由上網查詢的公開名冊。


四、特定情況可以公告姓名及照片

如果性侵加害人未依規定接受治療、輔導、登記、報到或查訪,又有逃亡、藏匿並遭到通緝的情形,警察機關可以依法公告其姓名、照片及所犯罪名。

因此,將台灣現行制度形容為「政府完全不公布性侵犯資料」,並不完全正確。


為什麼民眾仍要求公開性侵累犯資料?

支持公開者認為,對於已經判決有罪確定、屬於累犯,且經專業評估仍具有高度再犯風險的人,附近居民、學校及家長應享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權。


尤其性侵害可能對兒童及被害人造成長期且難以回復的身心創傷。若高風險加害人刑滿出獄後再次接近兒童、學校或其他弱勢族群,社區卻完全無從得知風險,等到案件再次發生,傷害往往已無法挽回。


公開資料也可能促使加害人遵守登記、報到及治療規定,並讓學校、家長及社區提高警覺。


不過,公開姓名及照片是否真的能有效降低犯罪,仍須搭配完整的再犯風險評估、社區監控及治療制度,不能把「公開身分」本身當成唯一的防治措施。


全面公開可能造成哪些問題?


一、可能反向辨識出被害人


許多性侵害案件發生在親屬、伴侶、師生、鄰居或其他熟人關係之間。

如果直接公布加害人的姓名、照片、居住地及犯罪內容,外界可能透過家庭或人際關係,進一步猜測甚至辨識出被害人身分。

對未成年被害人而言,這可能造成隱私曝光、標籤化及二度傷害。

因此,政府反對全面公開,不一定只是為了保護加害人的隱私,也可能是為了避免被害人遭到「按圖索驥」。


二、不同案件的再犯風險並不相同


性侵害犯罪的行為態樣、被害人年齡、犯罪動機及再犯風險差異很大。

如果不區分初犯、累犯、犯罪情節及風險程度,一律永久公開姓名及照片,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也無法把社會資源集中在真正具有高度危險性的人身上。


三、可能引發私刑、騷擾或資料誤用


公開名冊如果缺乏使用限制,可能被用於網路公審、騷擾、報復,甚至連累加害人的家屬及同住者。

此外,姓名、照片、居住地址及風險評估也可能發生錯誤或未及時更新。制度若沒有更正、申訴及定期審查機制,可能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


是否可以採取「分級公開」制度?

與其在「全部公開」與「完全不公開」之間二選一,台灣可以進一步研議更精準的分級查閱或公告制度。

例如,只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才考慮擴大公開:

  1. 已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2. 屬於性侵累犯或重大兒少性侵案件。

  3. 經專業評估具有高度再犯風險。

  4. 公開資料不致使被害人遭到辨識。

  5. 經法院或法定專業審查機制作成決定。


公開範圍也不一定要直接放上網路供全民永久查詢,而可以依風險程度分為:

  • 僅供警察、司法及社政機關查閱。

  • 提供學校、幼兒園、兒少機構及特定雇主查閱。

  • 對可能受到影響的特定社區或家長進行通知。

  • 只有在極高風險或逃亡、通緝時,才對一般社會公告。

制度同時應設置公開期間、定期重新評估、更正及申訴程序,以及禁止將資料用於騷擾、報復或其他不法用途的規定。


什麼是「化學去勢」?

俗稱的「化學去勢」,並不是以手術切除生殖器官,更精確的說法應是「降低性慾的藥物治療」。


治療方式主要透過抗雄性激素或其他藥物,降低睪固酮作用、性衝動、性幻想及性喚起。


部分國家及地區已將這類藥物治療運用於特定性侵害加害人的處遇制度,但各國採取的方式並不相同。有些屬於自願接受治療,有些則與假釋或刑後監督條件相結合,並非所有歐美國家都採取相同制度。


化學去勢可以防止所有性侵犯罪嗎?

答案是否定的。


藥物治療對於部分具有特定性偏好障礙、持續性戀童傾向或難以控制性衝動的加害人,可能具有降低性幻想及性衝動的效果。


但並不是所有性侵犯罪都來自性慾過強。

有些性侵案件涉及暴力、權力控制、人格特質、認知扭曲、衝動控制、反社會行為或機會犯罪。對這些犯罪類型而言,即使降低性慾,也未必能完全消除暴力或再犯風險。


此外,藥物的效果通常需要持續用藥才能維持,並可能產生體重增加、代謝異常、骨質流失、情緒變化、性功能障礙等副作用。


因此,「可逆」不代表完全沒有身體風險,更不能把化學去勢當成適用所有性侵加害人的單一答案。

相關醫學研究可參考性偏好障礙藥物治療系統性回顧


台灣目前已經有化學去勢制度嗎?

我國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經規定,特定性侵害加害人經評估有必要時,應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對於接受治療後仍具有再犯風險者,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也可以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

但現行法並沒有建立一套「只要是性侵累犯,就一律強制施打降低性慾藥物」的普遍制度。


如果未來要將特定藥物治療明文納入法律,至少應具備下列配套:

  1. 以判決有罪確定為前提。

  2. 經精神科醫師及專業團隊評估。

  3. 確認加害人屬於藥物可能有效的特定類型。

  4. 具有明確法律依據及法院審查程序。

  5. 定期評估治療效果、再犯風險及身體副作用。

  6. 搭配心理治療、行為矯正及社區監控。

  7. 建立停止治療、更換治療方式及救濟程序。


律師好鄰居的看法

性侵害犯罪可能對被害人造成終身難以抹滅的傷害,尤其涉及兒童或高度再犯風險的加害人時,國家確實有責任提供更積極的預防及保護措施。


我們認為,對於「已經判決有罪確定、屬於性侵累犯,且經專業評估具有高度再犯風險」的人,可以進一步研議擴大分級、限目的及限期間的資訊公開制度。


但不應把所有遭到通報、偵查中的犯罪嫌疑人,或不同風險程度的加害人,一律永久公布在網路上。


真正有效的性侵害防治,不能只依靠公開姓名、加重刑罰或藥物治療,而應同時強化:

  • 被害人的法律協助與心理支持。

  • 兒少及身心障礙者的安全教育。

  • 高風險加害人的治療及持續評估。

  • 登記、報到、警察查訪及科技設備監控。

  • 學校、社福機構與社區的風險預警。

  • 性侵害案件的證據保存及專業調查。

  • 加害人出獄後的就業、居住及再犯預防管理。


人權保障與公共安全並不是只能二選一。

對國家而言,越是嚴厲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越需要明確的法律標準、專業評估及正當程序,制度才能真正降低再犯風險,而不是只滿足一時的憤怒。


常見問題

一、一般民眾目前可以查詢性侵加害人的姓名及照片嗎?

原則上不行。現行制度主要由警方建檔,並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提供學校、幼兒園及特定教育、社福機構查閱。只有在逃亡、通緝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下,才可能對外公告。


二、性侵累犯目前一定會被公開姓名及照片嗎?

不一定。即使已經判決有罪確定或屬於累犯,現行法也沒有規定一律對全民公開姓名及照片。


三、媒體可以自行公布性侵加害人的姓名嗎?

必須依個案判斷。除了是否已判決確定、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外,也要特別注意公開加害人資料會不會間接辨識出被害人。

隨意轉傳未經判決確定者的姓名、照片或指控內容,也可能產生妨害名譽、侵害隱私或個人資料保護等法律風險。


四、台灣已經對性侵加害人實施化學去勢嗎?

台灣目前有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強制治療制度,但沒有建立針對所有性侵累犯一律強制使用降低性慾藥物的制度。


五、發現兒童疑似遭受性侵害怎麼辦?

如果有立即危險,應先撥打110報警;也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

應避免反覆質問或責備兒童,並保存對話紀錄、訊息、衣物、影像及其他可能證據,儘速由警方、醫療人員、社工及法律專業人員協助處理。


結語

每一件性侵害通報背後,都可能是一名正在承受恐懼、羞辱及創傷的被害人。

社會當然可以討論是否擴大公布性侵累犯的姓名及照片,也可以研議對特定高風險加害人採取藥物治療。

但真正重要的,不是制度看起來有多嚴厲,而是能否及早發現危險、降低再犯機率、保護被害人,並避免下一起傷害再次發生。


如您或家人涉及性侵害、兒少保護、刑事告訴、被害人陪同、損害賠償或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儘早整理證據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免錯過重要程序及權利。


律師好鄰居,陪您釐清法律問題,守護每一項重要權益。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整理,法規及制度可能隨修法調整;個別案件仍應依具體事實、證據及最新法令判斷。


留言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