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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3人才能判死?身障者殺1人判死刑!」從土城姊妹案到花蓮女教師命案,看懂減刑與死刑的法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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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殺人一樣得判死刑的!
身障者殺人一樣得判死刑的!

「殺3人才能判死?身障者殺1人判死刑!」從土城姊妹案到花蓮女教師命案,看懂減刑與死刑的法律界線

文/律師好鄰居


土城姊妹命案的一審判決,近日引發社會爭議。謝姓男子於2025年7月開車追撞妻子與小姨子,再持刀及鋁棒攻擊,造成兩人死亡,新北地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判決中關於「3人以上」的論述引發質疑;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於2026年10月8日回應,對一審判決不服,應循法定程序救濟。


對失去至親的家屬而言,這不只是法條如何解釋的問題,更是兩條生命再也無法挽回的傷痛。

但「殺3人才能判死」並不是法律通則。要理解法院為何判死、為何不判死,必須進一步檢視犯罪情節、責任能力與量刑證據。


就在同一天,花蓮女教師命案出現另一個判決結果:具有聽語障礙的被告,仍被一審判處死刑。


這位在偏鄉任教的女教師,原本在教會生活、投入教育。依花蓮地院官方說明,被告與她相識後,因要求解除LINE封鎖遭拒而懷恨,進而計畫殺害她,於2025年5月侵入住處,實施性侵並將她殺害。法院於2026年10月8日,就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判處死刑。


比較項目

花蓮女教師命案

土城姊妹命案

一審宣判

2026年10月8日

2026年8月21日

主要罪名

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

兩個殺人罪

命案刑度

死刑

兩罪各判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

這起案件提醒我們:一個人的障礙與成長困境,值得被理解;犯罪造成的傷害,也必須依法追究。兩者不能直接畫上減刑或免責的等號。


身心障礙證明,不會直接決定刑事責任。

身心障礙包含不同類型與程度,聽語障礙、肢體障礙或精神疾病,也不能全部套用同一種法律結論。

《刑法》第19條關注的,是行為人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犯罪當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照辨識而行動」的能力。依法符合責任能力欠缺的情形,有不罰規定;能力顯著減低者,則有得減輕其刑的規定。該條另有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相關狀態的適用例外。


因此,法院不能只憑一張證明、一個診斷名稱,就決定減刑與否。即使知道某件事違法,是否具備依照這項認知控制行為的能力,也必須一併審查。


第20條規定「得減輕」,並非一定要減輕。

《刑法》第20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這是現行條文沿用的用語,並不是所有身心障礙者犯罪的概括減刑條款。


花蓮地院認為,本案被告不符合第19條所定辨識或控制能力欠缺、顯著減低的情形;雖具有第20條所指身分,法院審酌其教育接觸、思考能力及具體行為後,決定不依該條減刑。

也就是說,本案是法院審查後不予減刑,並不是「已經減刑,卻又判死」。

具有得減刑的身分,與法院實際決定減刑,是兩個不同層次。

沒有減刑事由,也不代表一定判死。


花蓮案所適用的《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對相關性犯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情形,規定死刑或無期徒刑;法律保留死刑,並不表示每一案都必須選擇死刑。


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相關故意殺人案件須達到「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並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才容許科處死刑。法院還須衡酌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的高度危險,以及更生教化、再社會化可能,判斷死刑是否確有必要。


同一判決也明定:行為時依法符合第19條第2項責任能力顯著減低情形者,不得科處死刑;審判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也有不得判死的限制。

宣導「身心障礙不會自動減刑」,也必須同時說清楚:法院不能忽略已經成立的法定保障。


回頭看土城案,判決提到「3人以上」,有其限定前提:沒有其他特殊從重因素,僅從殺害人數判斷時,該院將「多人」理解為至少3人。這是該案法院的解釋,不是憲法法庭直接訂下的數字門檻。法院另就犯罪嚴重性、再犯風險及矯治可能作出判斷,不能把未判死刑的理由全部簡化成人數。

憲法判決列出的嚴重犯罪情狀只是例示。因此,殺害一人仍可能符合死刑條件,殺害兩人也沒有當然排除死刑;最終仍須依法逐項審查。


同樣重要的是,土城案在殺人罪的法定刑中選擇無期徒刑,與依身心障礙相關規定減刑,是不同的法律問題。「沒有判死」,不能直接解讀為「因為身心障礙而減刑」。

被害人的善良、拒絕與離開,都不應成為遭受暴力的理由。

曾經幫助他人,不代表必須持續提供聯絡或陪伴;選擇離婚,也不代表需要為加害人的失落、憤怒或控制欲負責。


查明犯罪成因,是為了正確判斷責任與預防再犯,不是要求被害人承擔加害人的選擇。司法在審查被告權利時,也應讓家屬有機會表達意見、理解程序,並獲得必要支持。

對判決不服,應把爭議整理成具體法律理由。

例如,法院是否漏未評價重要犯罪情節、鑑定與量刑資料是否充分、法律解釋是否過度限縮,都需要結合判決及卷證分析。


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告訴人或被害人對下級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公訴案件不能直接把「被害人不服」理解為可以自行以當事人身分上訴;身分、程序與期限,都需要確認。

宣告死刑的案件,法院則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送交上級法院審判。因此,一審判死,也不代表判決已經確定。


律師能協助的,就是把案件中的疑問轉化成有證據、有法律依據的主張,並掌握提出主張的適當時機。

如果您正面臨刑事告訴、家庭暴力、人身侵害,或收到警察、檢察署、法院文書,卻不清楚應如何處理,歡迎聯繫「律師好鄰居」,會依案件資料狀況提供專業分析。


律師可依個案協助:

  • 整理證據與事件經過:檢視訊息、錄音、就醫紀錄及相關文書,釐清法律上重要的事實。

  • 評估保護與追訴方式:分析告訴、保護令、損害賠償及符合要件的訴訟參與等途徑。

  • 掌握程序與救濟期限:說明目前訴訟階段、需要準備的資料,以及可採取的下一步。


遇到法律問題,讓律師好鄰居陪您釐清責任、掌握權益,做出更有依據的決定。

本文資料核對至2026年10月9日。土城案依公開完整判決與新聞整理;花蓮案依法院官方判決新聞稿整理,該新聞稿並非完整判決書。本文所述為一審裁判,後續應以正式裁判及審級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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