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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家暴違反保護令!律師抽絲剝繭,成功爭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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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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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把房門鎖上,就被控違反保護令?

律師抽絲剝繭,成功為家暴案件爭取無罪

(本文為保護當事人依判決內容改寫,人物均為化名)


一個看似平常的家庭爭執,卻讓陳先生突然成了刑事被告。

陳先生與妻子小雯結婚多年,育有未成年子女。由於夫妻過去曾發生衝突,法院先前核發通常保護令,命令陳先生不得對妻子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警方也曾向他告知保護令內容,因此陳先生清楚知道,自己的一舉一動都必須格外謹慎。


案發當天晚上,夫妻與孩子都在住處休息。小雯因為不堪陳先生睡覺打呼,便離開臥室,到外面睡覺。陳先生對此感到不滿,隨後將臥室房門上鎖。


當小雯想再進入臥室時,發現房門已經鎖上,而孩子仍在房間裡。由於擔心孩子受到不當對待,小雯情緒十分緊張,立即打電話報警。


警方到場處理後,案件被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為,陳先生明知保護令仍在有效期間,卻故意鎖上房門,使妻子無法進入房間,又讓她因擔心孩子而承受精神痛苦,因此涉嫌以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方式違反保護令,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收到法院文件時,陳先生非常錯愕。

他不否認自己曾經鎖門,卻無法接受單憑這個動作,就被認定是在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他反覆向律師表示:「我們當時確實有情緒,但我沒有動手、沒有恐嚇,也沒有想利用孩子折磨她。難道只要曾經有保護令,之後夫妻間任何爭執都會變成犯罪嗎?」


律師接受委任後,立即重新整理案發經過,逐一比對雙方陳述、報案內容及相關證據,並將案件真正的爭點呈現在法院面前:

「鎖門」或許不是處理夫妻衝突的適當方式,但不恰當的行為,不一定就等於刑事犯罪。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所實施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違反法院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的保護令,才可能成立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61條


因此,案件不能只看「妻子當時感到害怕」,還必須進一步判斷:陳先生鎖門時,是否真的具有施加精神暴力的故意?他的行為是否已達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關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


即使夫妻過去曾經發生衝突,法院也不能因此推定陳先生這一次一定有罪;即使保護令確實存在,也不代表日後每一次口角、冷戰或關門,都會自動成立違反保護令罪。


案件原本由檢察官聲請以簡易程序處理,但法院審查後認為不宜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進行審理。律師在法庭上強調,刑事案件必須依照具體證據判斷,不能把妻子的擔憂直接等同於被告已實施精神暴力,更不能只憑保護令存在,就降低刑事定罪所要求的證明程度。


由律師盡力爭取之下,最終,法院審酌全案證據後,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以證明陳先生的鎖門行為,已構成保護令所禁止的精神上不法侵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因此依法判決:

無罪。


這場官司終於落幕,陳先生也免於背負違反保護令的刑事前科。

保護令是保障家暴被害人的重要制度,任何人收到保護令後,都應嚴格遵守;但保護令也不代表被告從此失去無罪推定的保障。刑事責任仍應依行為、情境與證據個別判斷,不能因為一場家庭爭執,就直接將所有不愉快的互動認定為犯罪。


如果遭控違反保護令,切勿只用一句「這只是夫妻吵架」為自己辯解。應立即保存對話紀錄、通聯資料、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人資料,並儘早由律師釐清時間順序與法律爭點。很多案件的關鍵,就藏在當事人以為「不重要」的細節裡。


律師好鄰居提醒您:

保護令具有法律效力,收到後務必嚴格遵守;但遭控違反保護令,也不代表一定會被判有罪。應儘速保存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通聯資料及證人資訊,並由專業律師釐清事件脈絡與犯罪構成要件。


保障家暴被害人非常重要,維護被告的無罪推定與公平審判,同樣是法治社會不可退讓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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