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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警察通知做筆錄,應該怎麼準備?(警詢筆錄教戰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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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小时前
  • 讀畢需時 5 分鐘

收到警察通知做筆錄,應該怎麼準備?

不論是被告、告訴人或證人,筆錄中的每一句話都可能影響案件結果

收到警察局或調查機關通知前往製作筆錄,許多人的第一個反應都是緊張:

「警察為什麼找我?」

「我是被告,還是只是去說明?」

「做筆錄時可以不回答嗎?」

「需要請律師陪同嗎?」


事實上,前往警局製作筆錄的人,不一定都是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告訴人、被害人或證人。不同的程序身分,享有的權利、應負的義務,以及製作筆錄時應注意的事項,都不完全相同。

但無論是以什麼身分到場,都應該先建立一個正確觀念:

筆錄不是一般聊天,而是將當事人的陳述正式記錄下來,供警察、檢察官及法院後續調查、判斷案件使用。


筆錄內容可能影響:

  • 犯罪事實是否成立

  • 案件後續的偵查方向

  • 是否需要傳喚其他關係人

  • 是否有必要調查其他證據

  • 告訴內容能否獲得證據支持

  • 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 陳述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是否可信

因此,做筆錄的重點不是「講得越多越好」,也不是事先背好一套說法,而是先確認自己的身分與權利,依照實際經過清楚陳述,並在簽名前逐字核對筆錄內容。

如果案件內容複雜、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或當事人不清楚應該如何陳述,可以先委任律師了解案情、整理證據及陪同製作筆錄,避免因為緊張、誤解問題或用詞不精確,讓筆錄內容偏離原本想表達的意思。


做筆錄前,先確認自己是什麼身分

收到通知時,可以先向承辦人員確認:

  • 涉及什麼案件及案由?

  • 自己是以什麼身分到場?

  • 是告訴人、被害人、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

  • 是否收到正式通知書?

  • 製作筆錄的時間、地點及承辦單位為何?

  • 是否可以由律師陪同?

這些問題並不是拒絕配合調查,而是為了讓自己清楚了解程序,並做好必要準備。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如果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分接受詢問,應先了解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實及罪名。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前,應告知:

  • 涉嫌的犯罪事實及罪名

  • 可以保持緘默

  • 可以選任辯護人

  • 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犯罪嫌疑人並不是只能在「全部回答」與「全部不回答」之間二選一。實務上可能依案件情況,選擇完整說明、針對部分問題陳述,或暫時行使緘默權。

採取哪一種方式,應視案件事實、現有證據及可能涉及的罪名判斷。若在不了解法律效果的情況下急著解釋,有時反而可能產生新的矛盾。

犯罪嫌疑人可以選任律師擔任辯護人。律師陪同製作筆錄時,可以協助確認程序權利是否受到保障、問題是否超出案件範圍,並在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


二、告訴人或被害人

告訴人或被害人的筆錄,通常是為了說明受害經過、提出證據及釐清損害情形。

製作筆錄前,應先整理:

  • 事情發生的時間及地點

  • 對方做了哪些行為

  • 雙方之間的關係

  • 有哪些對話、匯款或交易紀錄

  • 有無照片、影片、錄音或證人

  • 實際受到哪些財產或非財產損害

  • 是否曾與對方聯絡、和解或收受賠償

告訴人陳述時不需要使用艱深的法律名詞,但應把重要事實說完整。如果只強調自己的情緒,卻漏掉時間、行為、金額及證據,可能使承辦人員難以掌握案件重點。

案件複雜或涉及較大金額時,也可以先請律師協助整理事實、證據與法律關係;至於律師能否一同進入詢問場所,仍須依當事人的程序身分、案件性質及承辦機關安排確認。


三、證人

證人的任務,是陳述自己親身見聞的事實。

製作筆錄時,應清楚區分:

  • 自己親眼看見的事情

  • 自己親耳聽見的內容

  • 別人事後轉述的內容

  • 自己的推測或判斷

  • 已經記不清楚的細節

不知道,就回答不知道;記不清楚,就應如實表示記不清楚,不要為了配合詢問而猜測答案。

如果回答問題可能使自己或法律規定的特定親屬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可能具有拒絕證言的權利。此時應先確認法律上的權利及風險,不宜在不清楚後果的情況下勉強回答。


律師陪同做筆錄,可以提供哪些協助?

很多人以為委任律師陪同筆錄,是要律師在旁邊「教當事人怎麼回答」。

其實不是。

律師不能教唆當事人說謊,也不能代替當事人虛構事實。律師陪同或事前協助的主要作用,是讓當事人在了解權利及法律風險的情況下,如實、清楚地完成陳述。

律師可以提供的協助包括:

  1. 事前了解案件內容

    協助確認案由、程序身分及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2. 整理事實與時間軸

    將零散的對話、匯款、交易及事件經過依時間順序整理,避免陳述前後混亂。

  3. 檢視有利及不利證據

    不只整理對自己有利的資料,也應了解哪些客觀證據可能與自己的記憶不同。

  4. 說明可以行使的程序權利

    例如緘默權、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

  5. 陪同犯罪嫌疑人接受詢問

    確認詢問程序是否合法,並在當事人對問題或法律效果不清楚時,提供必要協助。

  6. 協助確認筆錄內容

    提醒當事人逐字閱讀筆錄,確認內容是否完整表達原意,若有錯誤或遺漏,應當場要求更正或補充。

因此,委任律師陪同筆錄的目的,不是逃避調查,也不是設計說詞,而是降低當事人因緊張、誤解或不熟悉法律程序而產生不必要風險。


律師好鄰居提醒您

收到警察通知製作筆錄,不需要先假設自己有罪,也不應抱著「只是去聊一下」的心態毫無準備地前往。

正確的處理方式是:

先確認身分、了解案情、整理證據、清楚陳述,最後逐字核對筆錄。

如果案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事實經過複雜、證據數量較多,或您不清楚自己應享有哪些權利,可以在製作筆錄前先諮詢律師。

如有陪同需求,也應提早與律師聯繫,讓律師有時間了解案件內容、整理資料,並向承辦單位確認陪同及到場安排。

律師陪同筆錄,不是教您如何規避責任,而是協助您在法律程序中,正確表達事實並保障自己的權利。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宣導,實際處理方式仍應依個案身分、案件內容及證據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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