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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到底誰先拿?】配偶不是第一順位?搞懂繼承順位,才不會一家人為了遺產吵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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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
讀畢需時 7 分鐘

【遺產到底誰先拿?】配偶不是第一順位?搞懂繼承順位,才不會一家人為了遺產吵翻!

父親過世後,留下了一間房子和一些存款。

家人坐下來討論遺產時,媽媽說:

「我是他的老婆,應該全部由我繼承吧?」

兒子則認為:

「不是吧?法律不是說子女是第一順位嗎?」

這時候,阿嬤也提出疑問:

「我是他的媽媽,我是不是也有一份?」

更複雜的是,父親還有兩個兄弟姊妹。

大家越講越亂,到底誰才有繼承權?

事實上,很多人都聽過「第一順位、第二順位」,卻常常忽略了一個最重要的角色——配偶。

依照我國《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

  1.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第二順位:父母

  3.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4. 第四順位:祖父母

也就是說,法律上的順位並不是「配偶第一、子女第二」。

真正的概念是:

配偶原則上是當然繼承人,再看配偶要跟哪一個順位的親屬共同繼承。

這個觀念一旦搞懂,繼承順位其實就沒有想像中那麼複雜。


一、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最常見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是子女。

例如:

爸爸過世,留下媽媽、兒子、女兒。

此時繼承人就是:

媽媽+兒子+女兒。

不是爸爸的父母,也不是爸爸的兄弟姊妹。

因為只要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原則上後面的第二、第三、第四順位就不會進來繼承。

而依《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原則上是按人數平均分配。

假設遺產淨額為1,200萬元,留下:

媽媽+兒子+女兒

三人原則上各取得:

1,200萬元 ÷ 3=400萬元。

因此,「配偶一定拿一半」也是非常常見的錯誤觀念。

配偶可以拿多少,要看是跟哪一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


二、如果兒子比爸爸更早過世,孫子還能不能繼承?

可以,而且這就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

「代位繼承」

例如:

阿公有兩個兒子A、B。

但A比阿公早過世,而A留下兩名子女。

後來阿公過世時,不能簡單認為:

「A已經死了,所以全部由B繼承。」

符合民法代位繼承規定時,A原本可以取得的那一份,可以由A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簡單講:

爸爸原本能繼承的那一份,可能由他的孩子接下來。

所以判斷遺產繼承人時,不能只看「現在還活著的是誰」,還必須把完整的親屬關係畫出來。

這也是為什麼有些看似簡單的繼承案件,最後卻會出現十幾名甚至數十名繼承人。


三、沒有子女,才輪到父母

假設先生過世,沒有子女,但留下:

妻子+爸爸+媽媽。

這時候就由:

配偶+第二順位父母

共同繼承。

而配偶與第二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再由父母分配。

例如遺產1,200萬元:

妻子取得600萬元;

爸爸、媽媽則各取得300萬元。

這時候才會出現大家經常聽到的:

「配偶拿一半。」

所以不是所有繼承案件都是配偶二分之一。

必須先確認配偶究竟是跟哪一順位的人共同繼承。


四、沒有子女、父母也過世了,兄弟姊妹才會出現

假設一名男子過世:

沒有子女;

父母均已過世;

有妻子;

另外有哥哥、妹妹。

這時才輪到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

也就是:

妻子+哥哥+妹妹

成為法定繼承人。

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取得遺產的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依規定分配。

這裡特別提醒一個近期非常容易混淆的問題:

「法定繼承權」跟「特留分」是兩回事。

即使法律對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制度有所調整,也不等於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位當然消失。

所以看到「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之類的新聞,不能直接理解成:

「以後兄弟姊妹都不能繼承。」

這兩件事情法律概念完全不同。


五、最後才是祖父母

如果死者:

沒有子女或其他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已死亡;

沒有兄弟姊妹;

但祖父母仍在世,

才會輪到第四順位的祖父母。

如果同時有配偶存在,就是由:

配偶+祖父母

共同繼承。

此時依民法規定,配偶原則上取得遺產的三分之二,剩餘三分之一再由祖父母依法分配。


六、如果只有配偶,沒有其他順位繼承人呢?

這種情況反而最簡單。

如果死者有合法婚姻關係的配偶,但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都不存在,原則上:

配偶可以取得全部遺產。

因此,配偶的法律地位非常特殊。

他/她不是被排在第一順位前面,而是獨立於四個順位之外的法定繼承人。

可以把它記成一句話:

「配偶一直都在,再看他要跟誰分。」

七、同居20年,算不算配偶?

這也是實務上非常容易發生爭議的地方。

男女朋友即使:

共同生活20年、共同買房、一起照顧彼此父母、所有親友都把兩人當夫妻,

如果雙方並沒有依法成立婚姻關係,原則上並不會因為「同居很久」就自動取得民法上的配偶繼承權。

因此,長期同居伴侶如果希望保障對方,通常必須提前進行遺囑、財產安排等規劃,而不能單純認為:

「我們在一起這麼多年,他過世後財產當然是我的。」

法律認定未必如此。


八、拋棄繼承後,可以叫下一順位進來嗎?

可以,而且這正是很多家庭容易忽略的地方。

例如:

爸爸過世留下大量債務。

子女認為:

「我去法院辦拋棄繼承就沒事了。」

但如果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拋棄,依法可能進一步影響後順位繼承人。

也就是:

第一順位 → 第二順位 → 第三順位 → 第四順位

可能依序產生繼承問題。

所以遇到債務型遺產時,不能只告訴一個人:

「你趕快去拋棄繼承。」

而應該先把整個家族的繼承關係整理清楚,再判斷哪些人需要依法處理。

尤其拋棄繼承有法定期間限制,不能等到銀行或債權人找上門後才開始處理。


九、最容易搞錯的一件事:所有「死亡後拿到的錢」都是遺產嗎?

不一定!

這也是參考圖中最重要的法律觀念。

一般的房屋、土地、存款、股票等財產,原則上會涉及《民法》的遺產繼承規定。

但有些因死亡事故所產生的保險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或其他法定給付,可能是依特別法所規定的受領權來判斷,而不能直接套用民法的遺產繼承順位。

例如職災保險的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2條就另外規定受領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及子女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祖父母第四順序:受扶養的孫子女第五順序:受扶養的兄弟姊妹。

而且前順序受領者存在時,後順序原則上不得請領。

這個排列方式顯然就與《民法》第1138條不同。

因此,家人死亡後出現一筆錢,第一個問題不應該只是:

「誰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而應該先問:

「這筆錢在法律上究竟是不是遺產?」


十、職災死亡補償的順位,又可能不一樣

例如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除了相關保險給付外,還可能涉及雇主依法應負擔的職災死亡補償。

這種補償同樣有自己的法律規範。

以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而言,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死亡時,符合條件的遺屬可能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津貼;其中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的法定給付基準,為平均月投保薪資40個月。

所以同一個人的死亡,家屬最後可能同時面對:

民法遺產、保險給付、職災保險給付、雇主職災補償、侵權損害賠償等不同法律關係。

而這些錢:

不一定使用同一套「順位」規則。

這才是處理死亡案件時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律師好鄰居提醒】記住這3句話,繼承順位就不容易搞錯

第一:「配偶不是民法第一順位,而是原則上的當然繼承人。」

民法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子女;配偶則通常會與有權繼承的順位共同繼承。

第二:「前順位有人,後順位原則上就不用排隊。」

有第一順位,就不會直接輪到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

第三:「死亡後領到的錢,不代表全部都是遺產。」

保險金、職災死亡補償、遺屬年金等,都必須先確認其法律性質以及適用法規,才能判斷真正有權領取的人。


結語|繼承最怕的不是遺產少,而是搞錯「誰有權拿」

很多家庭發生繼承糾紛,並不是大家不知道死者留下多少財產,而是一開始就搞錯了:

「誰是繼承人?」

「配偶到底可以拿多少?」

「兄弟姊妹到底有沒有份?」

「孫子能不能代替爸爸繼承?」

「有人拋棄繼承之後,下一順位會不會受到影響?」

甚至更常見的是,把遺產、保險金、職災補償、死亡給付全部混在一起計算。

看起來都是「人過世之後家屬拿到的錢」,法律性質卻可能完全不同。

因此,遇到繼承案件時,最安全的處理方式並不是直接開始算「我可以分多少」,而是依序確認:

第一步:哪些財產真正屬於遺產?第二步:有哪些法定繼承人?第三步:目前輪到哪一個繼承順位?第四步:配偶應繼分是多少?第五步:有沒有代位繼承、拋棄繼承或遺囑?第六步:其他死亡給付是否另有特別法規定?

把這六件事情確認清楚之後,才能真正知道每一位家屬依法可以取得多少。


律師好鄰居提醒您:繼承不是單純「照輩分分財產」,不同財產、不同給付,可能適用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則。遇到遺產、債務、遺囑、拋棄繼承或死亡給付爭議,建議先釐清法律關係,再決定如何處理,避免因為錯過法定期間或誤解順位,而影響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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