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X你娘」,無罪?
- 律師好鄰居
- 2023年9月5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八月份有一則新聞,內文略以台北市有一名黃姓水電商,去年至某大樓修繕水管,勘查狀況後返店拿取工具,回到大樓時,翁姓保全不僅拒絕協助聯絡住戶,也不讓黃男登記訪客上樓等,讓黃男氣得大飆「幹你娘」,因涉及公然侮辱,黃男被檢方起訴,不過台北地院認為,黃男因被刁難近30分鐘才爆粗口,未有貶低翁男人格之嫌,最終以無罪判定。(新聞連結:乾等半小時!水電工飆國罵挨告 法官認「被刁難」判無罪)
網路上有流傳所謂的「公然侮辱價目表」,其中亦有提及「幹」只是發語詞,所以不用賠,此新聞一出,是不是代表以後都能張口就來「X你娘」,反正法官不會判有罪呢?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咦,判賠不是只有9千元以下嗎?價目表是不是都亂寫啊?
NO!罰金是要繳給國家的,是刑罰的一種,至於賠償是給對方的,也就是名譽權受侵害之人(白話點就是被侮辱的、被罵的另一位民眾),千萬別誤會!
所謂的公然,即是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以一般的情形而言,三人以上談話就必須多加小心,談話的場域若是公眾場合,更是非常危險(包括咖啡廳、公司、圖書館、巷口、LINE群組、甚至可能是公共廁所等),都有可能是您禍從口出的第一現場!
至於侮辱,就有很大的解釋空間,是不是只要覺得不舒服了,就是一種侮辱呢?例如阿明最近壓力大,吃的比較多,同事就在辦公室問:「喔你是不是變胖了啊」,阿明個性比較內向,對於身材管理也十分嚴謹,有苦說不出,覺得同事根本刻意為之,若是要提告公然侮辱,成立恐怕很有難度,因為被害人主觀在精神上、心理上所感受的難堪、不快,並非侮辱之判準,而是要回歸客觀言論的內容本身是否有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換句話說,假設阿明的同事說:「吃得像豬一樣」,就很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
為避免過度箝制言論自由之憲法上權利、刑法的最後手段性,主觀上有無侮辱故意,往往是本罪之成罪重點,除了須考慮行為時所受之刺激、用語、語氣等,更須對整體言論之脈絡抽絲剝繭。
以本件新聞為例,案發地點為社區大廳核為「公然」之要件並無疑問,至於「X你娘」於一般的情境中,亦多有「侮辱」等負面意象,判決中提及被告表示願意配合辦理訪客登記、請求告訴人偕同上樓、要求告訴人撥打留存之住戶電話確認,告訴人拒絕並在被告等待逾20分鐘後將其驅趕,同時又讓一陌生訪客無須辦理訪客登記、聯繫的情況下協助上樓,認被告因是一時氣憤而為前開言論,難認有本罪故意,而為無罪判決。
綜上所述,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成罪與否,因涉及言論自由及個人名譽權保障權衡,在判斷及解釋上亦非是價目表、新聞的隻字片語即可概予論定,各位於發表言論之際,仍必須小心謹慎,避免官司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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