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相關的法律責任?
- 律師好鄰居
- 2月3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已更新:3月1日

火災相關的法律責任?
造成火災除了會有民事賠償責任之外,也可能會有刑責問題!
從士林出租屋到高雄永安工廠,前陣子再度頻傳火災相關的新聞,今天來淺談一下火災相關的法律問題。
刑事部分: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74 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75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
刑法關於火災相關刑責的判定,主要分成幾個部分:
一是發生火災的原因,是人為的故意或過失,若是故意,則適用刑法上為「放火」的部分,若是過失則適用「失火」的部分。
二是燒燬的東西,是不是建築物、火車、電車等,若是的話,則又須依據是否是現在供人使用者,進一步判斷要適用刑法的第173或174條。
若因此有對周遭的房屋造成損害,自然還有民事上侵權行為的問題,需針對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負一定的賠償責任;
另外若是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對於房屋因而毀損、滅失的部分亦要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相關規定可以參考民法第 434 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法院對於民法第434條重大過失的定義為:「顯然欠缺普通人應盡之注意而言」,承租人之失火,縱因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致,而於普通人應盡之注意無欠缺者,不得謂有重大過失。
除參考消防局的鑑定報告外,對於是否為重大過失,實務上仍會個案認定,大多數時候仍較亦認定為單純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不至於到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的程度。但是這條關於重大過失的約定並非強制性,如果出租人於契約上有另與承租人有明確約定,針對失火應負抽象輕過失責任(即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時,二人另外作的約定仍然為有效,出租人即可在承租人僅有抽象輕過失時便向承租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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