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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如何爭取毒品案件緩刑

  • 作家相片: 律師好鄰居
    律師好鄰居
  • 4月22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案例分析:協助當事人成功爭取緩刑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販毒案爭取緩刑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針對一起毒品案件作出刑事判決(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99號),被告曾姓女子因涉嫌協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甲基卡西酮,經檢方提起公訴。在本所律師的專業協助下,最終成功為當事人爭取緩刑處分,兼顧了法律正義與當事人的自新機會


案件背景

被告曾○○涉嫌協助他人販賣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雖未實際完成交易,但根據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僅需有販賣行為或協助販賣之行為,即構成犯罪。

本案中,檢警單位掌握到曾女與共犯透過社群媒體發送「新竹地區可面交」等訊息,販售毒品咖啡包,並於111年3月30日傍晚在新竹市某路段執行臨檢時查獲毒品共13包,淨重58.210公克,純質淨重達11.5772公克,情節不輕。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儘管被告未實際交付毒品,其行為仍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幫助他人販賣毒品」,符合構成要件。但在辯護過程中,我們律師團隊主張以下幾點,成功爭取法院裁定緩刑

  1. 初犯無前科紀錄:被告為初犯,無任何前科紀錄,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之基本條件。

  2. 犯罪動機單純且涉案情節輕微:本案屬於協助型態的販毒行為,無實際收受金錢,屬從犯角色,且未造成實質社會危害。

  3. 配合偵查、具悔意:被告自始即配合檢警調查,並表達深切悔意,願意接受輔導與更生教育。

  4. 具社會連結與自新可能性:被告有穩定居住地與家庭支持,非慣性犯罪者,具改過自新潛力。


法院綜合以上因素,認為尚無執行實刑之必要,依刑法第74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2條之規定,裁定緩刑肆年,並命其接受保護管束及完成80小時公益勞務,以替代實刑處罰。


結語

本案是毒品防制實務中一個典型的案例,顯示出即使只是協助販毒,也可能構成犯罪。然而,透過專業律師的辯護策略與法律分析,仍有可能爭取合理且合適的處罰方式,兼顧法律嚴明與人性考量。

本所將持續秉持「專業、同理、有效」的原則,協助當事人面對司法困境,爭取最佳法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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