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台北車站地下街誤以為自己被偷拍(偷拍可能會觸犯的法條探討)
- 律師好鄰居
- 4月7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這則報導主要是在講一起發生在「台北車站地下街」的社會事件,涉及的是一位男子誤以為自己被偷拍,結果當場情緒失控、大鬧公共場所,甚至與警方發生對峙的情況。
這樣的事件在法律上可能牽涉到以下幾個重點問題:
📌 1. 男子「自認被偷拍」但沒證據,大鬧現場 → 涉及妨害秩序或恐嚇罪
如果他沒有確實證據,卻在公共場所大聲咆哮、干擾他人,可能會觸犯: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擾亂公共秩序)
或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若他對他人有威脅言詞或舉動
📌 2. 干擾警方執法、辱罵警員 → 妨害公務罪 或 公然侮辱罪
他若對警員說出如「你編號幾號」、「嗆員警」、「不服從驅離」這類言詞或動作,可能構成: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不配合或阻撓執法)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3. 如果根本沒有人偷拍他 → 可能只是誤會,但他卻過度反應
若他只是「自認被偷拍」,但實際上並沒有任何人拍他,那他可能是過度敏感或有錯誤認知,這就涉及一種社會上常見的現象,有時稱作:
「被害妄想」傾向(不是病理診斷,但是一種心理狀態)
若情況嚴重,也有可能涉及精神方面的問題(例如妄想症)
🔍 律師在報導中說明提到「有可能違反個資法」:
「有可能違反個資法」,那就代表事件中有一個重點在於 「偷拍」是否構成個資法上的違法使用或蒐集個人資料。
我們來簡單拆解一下這點的法律邏輯👇
📌 個資法適用的情況(重點)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若你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原則上要有合法理由,否則可能違法。
個人資料的定義包括:姓名、相片、身分證號、地址、影像等,只要可以辨識身分的資訊都算。
拍攝他人「清晰臉部影像」,有可能被認為是蒐集個人資料。
📷 回到這則事件:「攝恐男」自認被偷拍
若旁人真的在拍他,且拍攝時可辨識他的臉部或外貌
如果是無正當理由拍攝,可能被解釋為未經當事人同意蒐集個資
如果又把影片上傳、傳播,則可能違反個資法的利用規範
但如果只是旁人拿手機在滑、看影片、自拍等,根本沒拍他
那男子的指控就不成立,對方也不會違反個資法
如果男子誤會對方拍他,卻沒證據還攻擊或騷擾對方
反而可能構成妨害自由、恐嚇或妨害秩序,而不是對方違法
個資法 - 結論
若真的偷拍且拍到可辨識人臉,是有可能違反個資法的
但是否構成違法,要看拍攝者有無正當目的(例如新聞採訪、警察蒐證、公共安全等通常例外)
並提醒民眾:覺得自己被偷拍要理性處理,可報警處理,不應自行對他人施壓或暴力
被偷拍可能會構成的法律責任
被偷拍,而且是在不當情境或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那對方可能會觸犯以下幾個法條,視具體情境而定:
📸 一、最常見:刑法第315之1條 – 妨害秘密罪
「無故以照相、錄影或其他方法,窺視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成立要件:
拍攝的行為是「無故」,也就是未經當事人同意
拍的是屬於私人領域的活動(例如在家裡、廁所、更衣室、旅館房間等)
被害人對該情境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 舉例:
拍女性裙底
在廁所偷錄人如廁
在捷運偷拍他人身體特寫(尤其性部位)
👮♂️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 擾亂秩序 / 猥褻行為(如果不構成刑事)
如果偷拍的行為還沒嚴重到構成刑法,警方也可以依據社維法裁罰。
處 拘留或罰鍰(最多1萬2千元)
適用情境如:偷拍但沒有拍到私密部位,或無法證明有「性意圖」
📚 三、性騷擾防治法(若具性暗示或騷擾意圖)
如果偷拍是針對性特徵(如胸部、臀部、裙底)或帶有性意味,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可以請求調查、道歉、懲處,並可請求 民事賠償
若發生在校園或職場,適用《性平法》、《職場性騷擾防治法》
🧾 四、個人資料保護法(若將影片散播、上傳)
如偷拍行為已涉及拍攝個人臉部、特徵,且未經當事人同意就散播或公開,會違反《個資法》。
可能處 罰鍰 5萬到50萬元
若是故意散布以營利為目的,刑責會更重
💡實務建議:如果你懷疑自己被偷拍,可以怎麼辦?
當場制止並拍照、錄影存證(對方、人、機器)
立即報警處理,交由警方釐清是否構成妨害秘密或其他罪名
切勿自行搶奪他人手機或動手,否則你可能會反被告傷害或侵占
必要時可提起刑事告訴 + 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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