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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女神車禍軍官帶回家照顧趁機嘿咻 分手後挨告...判賠20萬確定

  • 作家相片: 律師好鄰居
    律師好鄰居
  • 4月29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女子指控軍官趁她車禍身心俱疲時對她性侵(示意圖)新聞轉自ETtoday新聞雲
女子指控軍官趁她車禍身心俱疲時對她性侵(示意圖)新聞轉自ETtoday新聞雲

賴姓軍官心儀女子小莉(化名)許久,某日小莉發生車禍,賴男悉心照顧還把小莉帶回家休養,兩人在家發生關係進而交往了7個月,事後兩人分手,小莉卻提告賴男趁她車禍受傷時「硬上」,害她身心受創,刑事部分檢方不起訴,小莉另提民事求償200萬,賴男辯稱是小莉「主動」拿下頸圈和他發生關係,屏東地院判賴男勝訴,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改判賴男應賠償20萬元。


判決指出,小莉是在2021年8月3日發生車禍到醫院急診,經診斷頭部損傷、頭部挫傷,並接受頸圈保護固定,後來她找來賴姓軍官幫忙,賴男也熱心的幫她辦出院,並提議兩人一起回他屏東老家休養。

小莉提告主張,當時她還有腦震盪的的後遺症,回到賴男的家,賴男趁她心神未定,危機意識及應變能力低落,身體狀況極度不佳,竟對她「硬上」,害她因此長期情緒低落焦慮、記憶力、專注力下降、失眠,精神上痛苦至鉅,因此提告性侵並求償200萬元。

賴姓軍官則辯稱,他和小莉的確是在車禍發生的隔天第一次發生性行為,但是在小莉取下頸圈後與他合意為之,而且兩人在發生關係後開始交往,在交往的7個月內,兩人至少嘿咻了超過百次,不知為何分手後,小莉才告他性侵?

全案的刑事部分,屏東地檢署處分不起訴,小莉聲請再議,也被高分檢駁回,但她不死心聲請交付審判,屏東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民事賠償部分,屏東地院一審判蕭男勝訴,小莉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小莉車禍出院後身心顯處於極度疲憊、不適之狀態,應無體力、心境與尚未確立男女關係的賴男發生性行為,且當時小莉仍以頸圈保護脊髓神經,豈會不顧及頸部不能有過大動作的風險發生性行為,因此改判賴男賠償20萬元,全案定讞。



【法律宣導】職業軍人與性風險責任:從近期判例看民刑事法律後果

上述新聞涉及現役軍官的民、刑事訴訟事件,引發社會對軍中倫理與法律責任的高度關注。一名女姓因車禍受傷,被一名軍官帶回家照顧期間發生性行為,事後雙方交往破裂,女方提告主張「非自願性行為」,法院判決男方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本案雖未進入刑事追訴程序,但已構成民事侵權責任,對軍職人員而言,具有高度警示意義。


一、刑事責任風險:非單靠「雙方交往」即可豁免責任

根據《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係以「是否獲得同意」為判斷核心。即使雙方有交往關係,若一方身心狀況特殊(如住院、受傷、昏迷、醉態等)導致無法真正表示同意,仍可能構成犯罪尤其在具有照顧、保護義務的關係下,行為人須負更高法律與道德責任


二、軍人特殊身分下的雙重懲處風險

軍職人員除受《刑法》、《民法》規範外,尚須遵守《國軍軍風紀維護手冊》、《陸海空軍懲罰法》等規範。一旦涉及風紀違失或刑案,不論是否構成犯罪,皆可能面臨:

  • 記過、調職、禁足等行政處分

  • 撤職、除役,並喪失月退俸等相關退撫權益

  • 軍法或司法單位之調查與追訴

軍中領導階層更須謹慎,避免與基層官兵或受照顧對象產生不對等親密行為,以防觸法或遭申訴。


三、民事責任:人格侵權非屬輕忽之事

本案法院最終認定,被害人雖無明確反抗,但處於受照顧、身心脆弱狀態,行為人應知悉其「非真意同意」,因此構成人格法益侵害,須賠償精神慰撫金。根據《民法》第195條,只要因性行為造成心理創傷,即便無刑責,仍可請求賠償

民事判賠金額視具體情節而定,除精神慰撫外,亦可能包含心理治療費、就業損失等。


四、法治提醒:界線模糊時,應以法律標準為依歸

作為法律顧問,我們強烈建議軍職人員應:

  1. 避免與身心脆弱、病中、或有從屬關係者發展親密行為

  2. 在不確定對方是否自願時,應停止一切進一步行為

  3. 注意所有訊息與通訊內容,以免成為民事或刑事證據

  4. 在發生糾紛時,立即尋求法律專業協助,勿私下解決


五、結語:紀律之外,更是法律責任

軍職人員須以更高標準自律,不僅是紀律問題,更涉及法律底線。任何模糊或曖昧行為,一旦被認定為不當,即可能導致職涯終結、名譽損毀,甚至付出鉅額賠償與刑責。

如有相關爭議或法律疑慮,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若您有相關法律權益問題需要協助

請盡速聯絡律師好鄰居法律諮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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