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實習生被賣場保全性侵 賣場判賠300萬
- 律師好鄰居

- 1月21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保全性侵未成年實習生,為何「賣場總公司」也要連帶賠償?
高雄市一間大型賣場於 2022 年發生震驚社會的保全性侵未成年女實習生案件。加害的張姓保全遭判處 13 年 6 個月徒刑,並須賠償被害人及家屬 300 萬元確定。然而,張男拒不履行賠償義務,被害人轉而向去年才收購該賣場的總公司求償。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認定:賣場在安全管理上有重大疏失,判決總公司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樣賠償 300 萬元,引發社會高度討論。
一、案件重點回顧
被害人身分:未成年女實習生
加害人身分:賣場保全
犯案手法:
事前竊取班表、鑰匙
午休期間將被害人拖入機房
持刀威脅性侵
事後以清潔劑沖洗身體企圖滅證
關鍵事實:
全程遭監視器拍下
因賣場安管人力不足,未即時發現與救援
二、刑事已判,為何還能向賣場求償?
很多民眾會疑問:
「性侵是保全個人犯罪,為何賣場要負責?」
關鍵在於民事責任的認定,與刑事責任不同。
雇用人、管理人責任
依《民法》規定,若企業在管理、監督上有過失,導致第三人受損,即便加害人是個別員工,企業仍可能成立賠償責任。
法院本案即認定:
賣場未妥善控管鑰匙、班表
對午休時段、偏僻機房的安全毫無防範
監視器雖存在,卻缺乏即時監看與反應機制
這些「不作為」,構成未盡相當注意義務。
三、收購後的總公司,為何也要賠?
賣場總公司抗辯:
案件發生在「收購之前」
張男當時「休假中」
午休時間「無安全管理義務」
但法院並未採信,理由在於:
(一)承接營業,就承接風險
法院實務普遍認為:
企業收購,不只接品牌、資產,也承接既存的營運風險與法律責任。
若賣場仍以原體系營運、對外營業,對消費者與員工而言,加害風險並未消失,總公司不能完全切割。
(二)重點在「管理疏失」,非「犯案時間點」
法院著眼的是:
賣場整體的安全制度是否失靈
是否足以預防性侵等重大侵害
因此,即便犯案發生於收購前,只要該管理缺失仍屬於賣場體系的一部分,總公司仍可能負責。
四、實務上的重要警示
對企業與賣場經營者
性騷擾、性侵防治,不只是制度要有,而是要「有效運作」
關鍵風險包括:
鑰匙、門禁管理
班表與個資控管
監視器即時監看
偏僻空間巡檢機制
否則,即便加害人是「個人犯罪」,企業仍可能被判高額連帶賠償。
對被害人與家屬
加害人沒錢,不代表求償無門
可評估是否存在:
雇用人責任
管理疏失
場所安全責任
透過民事訴訟,向具資力的企業求償,往往才是真正能獲得補償的途徑。
律師好鄰居提醒
性侵案件不只是刑事問題,更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大法律風險。無論是被害人、家屬,或企業經營者,面對這類案件,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才能釐清責任、避免錯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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